2016年5月4日 星期三

鄭性澤由死變生 檢7新事證成關鍵(一些想法)

(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3日電)
遭羈押14年的死囚鄭性澤今天獲釋,全案再審。此案從判決死刑確定歷經多次聲請再審、非常上訴;不過,台中高分檢重新檢視卷證及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後,認為7項新事證足以動搖原審判決。
第一、檢方在蘇姓警員原相驗照片發現,原解剖報告未記載的2個創口及茶几、地面血跡型態,研判蘇姓警員應是彎腰曲身時中彈,而非側身倒地被鄭性澤補開槍;加上從彈道方向、彈殼位置,顯示蘇姓警員是遭羅武雄開槍可能性遠高於鄭性澤。
想法一:中彈後倒地,人體還是能翻轉、反擊,不能因殉職後的位置,來判斷被誰開槍。「可能性」這種措辭,需要高度科學依據來作判斷。
第二、檢方依國外文獻,認為羅武雄被擊中心臟不會當場斃命,至少還能維持意識1015秒。
想法二:如果被擊中心臟不會當場斃命,還能維持意識1015秒。那麼:
(一)那時候還有辦法看見東西嗎?血壓快速下降的狀態下,「有意識」不代表「看得見東西」。
(二)沒被打重心臟時,尚未能槍殺警察,怎麼一被擊中心臟時,立即變成神射手?立刻可以反擊成功?
第三、槍殺警員的制式克拉克手槍依國外專家測試,1.7秒可發射10發子彈,判斷羅武雄被槍擊後,仍持槍射擊蘇姓警員。
想法三:
(一)最好是被擊中心臟時,人體還能正常維持射擊姿勢?也還能修正射擊誤差,精準擊斃警察?
(二)克拉克手槍可以1.7秒可發射10發子彈,而彈夾可裝填17發子彈。換句話說,前面的槍戰羅武雄只發射7發,而當被擊中心臟後,羅武雄立即改成連發射擊?看看當時羅的手槍是調成單發或是連發,不就清楚了嗎!況且,就算是連發也不見得就神準。
(三)羅武雄的彈著點在哪?彈夾剩餘子彈還有幾發?最好是1.7秒可發射10發子彈,瞬間都發射出去了。
第四、檢方依現場圖及照片發現,蘇姓警員從中槍到倒地不超過2秒時間,鄭性澤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移動羅武雄的位置並補開2槍。
想法四:檢方的第四點判斷,是想要說明:鄭性澤槍法差、補槍速度慢?
第五、加上當時警方已展開火力反擊,如果當時鄭性澤移動到羅武雄的位置朝蘇姓警員開槍,不可能僅小腿被擊中。
想法五:
(一)檢方的第五點判斷,是想要證明:警察的槍法非常好?
(二)有哪個警察在槍戰危急時,不是想要解決歹徒?而是只想要打中對方小腿?
(三)檢察官想要說明羅武雄被打重心臟後立即變成神射手、鄭性澤槍法差。這樣是有想要幫助鄭嫌嗎?那麼台中縣警察局鑑識課股長魏世政的彈道比對,彈道證據是不足已採證的囉?
第六、本案為室內槍擊案件,除鄭性澤,坐在他兩旁的蕭女右手、梁男左手也有火藥殘跡,不是只有鄭性澤手部有火藥殘跡,顯示確有交叉汙染情形,無法以此推論鄭性澤就是開槍殺警槍手。
想法六:誰的手中有火藥反應不是重點,重點應該是誰拿哪一把槍?
第七、鄭性澤自白內容,「是在羅武雄向警方射擊時,持改造手槍,坐在躺在沙發上,持改造手槍朝警開2槍」,與實際情況蘇姓警員是遭「同一把制式克拉克手槍射中3槍」事實有極大差異。
想法七:
(一)最好是整個槍戰過程,只會發射2發子彈。
(二)現場有幾發改造手槍的彈著點,查一下不就知道了。如果總共只有2發,那就是鄭嫌所述為真,反之就是卸責之詞。
以上7項新事證,檢察官認為蘇姓警員在原解剖報告未記載的2個創口,是屬「新事實」;而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法醫學研究所鑑定報告是「新證據」,因此主動聲請再審。

201654日,取自YAHOO新聞:
鄭性澤由死變生 檢7新事證成關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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